原告格尔木安通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孙*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尔木安通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谷**、马**,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尔木安通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15日,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2部队经协商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租赁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2部队位于大、小787电台土地3700亩,租赁期限10年。2012年10月25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一份《合同前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租赁的土地中位于大787电台院墙以西,排碱沟以北150亩土地转租赁给被告经*,租赁期限10年。但被告张**未经原告同意将大787电台院墙以西的1600亩土地私自占用并强行开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损失2015年租金损失80万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于2015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退还原告...(本文书还有2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