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芳、代理审判员祝贺*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温添霖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被上诉人欧**、莫**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兰**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广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未到庭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0日,兰**驾驶车辆号牌为桂a******的中型自卸货车运载货物由宜州市庆远镇山谷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7时许,车辆行驶至山谷路车江桥路口,在右转弯往车江路行驶的过程中,与在右侧由山谷路往东直行的欧婷秀驾驶的人力两轮自行车发生碰刮,造成欧婷秀被自卸货车碾压后死亡和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并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万元。2011年12月29日,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作出宜公交字[2011]第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裁决,认定兰**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并超载行驶,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我国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承担事故的...(本文书还有5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