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何基杰于平南县平南镇西山村蒙略三屯张松桦在建房屋前,因土地纠纷与张*桦发生打斗并将张的左眼打成轻伤。
平南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3日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认定张*桦的损伤构成轻伤,并于次日将被告人何基杰缉拿归案。
另查明,张*桦被打伤后,被送到平南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10天,用去医疗费4796.63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3年度),张松桦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4796.63元。2、误工费56.26元/天×10天=562.6元。3、护理费56.26元/天×10天=562.6元。4、交通费60元。以上四项合计人民币5981.83元。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基杰已赔偿人民币500元给被害人张*桦。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基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桦陈述、证人李*某、张*、杨**、黄某某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