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随州市华新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九星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九星公司、华新公司在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号莱特市场14b-14号门市部建立销售合同关系,九星公司给华新公司提供各类纸品,华新公司向九星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约定华新公司在九星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的销方所在地提货,发生争议由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根据实际销售情况不定期进行书面对账,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对账,华新公司尚欠九星公司货款31719.2元。经九星公司反复催要,时至今日,华新公司一直未履行剩余付款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及销售单等证据,可以...(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