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工资30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曾因建设工程需要适用原告的挖机,由原告驾驶挖机为被告进行施工。2015年1月29日,双方经过结算确认被告尚*原告挖机工资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305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于**未到庭发表辩论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揽被告...(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