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伽诚物资合肥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诚物资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申景标识合肥市分公司)、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景标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伽诚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景标识合肥市分公司及申景标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伽诚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申景标识合肥市分公司支付材料款4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申景标识公司对被告申景标识合肥市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申景标识合肥市分公司自2014年起多次向原告伽诚物资公司采购钢板、钢材。2016年3月21日,被告申景标识合肥市分公司向原告伽诚物资公司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我公司同业务单位自201...(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