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一审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杨**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借款的问题。(1)杨**所举示的两张银行转账凭证共计80万元,与借条上的借款金额112万元明显不符。该借条从头到尾都看不出是对之前债权债务的结算。(2)如果将该借条视为刘**与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杨**借款,那么杨**也没能够举证证明他按照约定将借条上的款项112万在借条出具前后合理时间内支付给了借款人。(3)按照杨**的逻辑,他认为刘**代表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向其借钱,那么就应当将刘**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及盖*的行为认定为是职务行为,那就是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向杨**借钱,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刘**和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杨**借款。但是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从未授权刘**代表公司对外借款。(4)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与杨**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不应仅根据一张盖有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条这一孤证,...(本文书还有5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