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冯*予、人民陪审员农志如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7月17日、2012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蒙霞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滕**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是南宁铁路局广西宁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职员,管理公司铁路货场储运仓库的安全事项。2011年8月20日14时30分许,原告在对被告承租的原告公司铁路货场16号储运仓库进行消防安全等事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16号仓库私自安装了两根电线,严重危及了铁路货物运输安全,原告即要求被告改善这一现状,拆除私自安装的电线,岂料被告非但不改正违章行为,反而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向原告的下腹踹了一脚,导致原告立即休克倒地昏迷,后送凭祥市人民医院抢救,原告苏醒后开始视物不清,不得已转入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治疗,至2011年11月14日出院,共计85天。为维...(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