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字(2012)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贵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鹿检刑变诉字(2012)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贵犯贪污罪,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一次。本案恢复开庭审理后,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x贵及其辩护人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6月24日,鹿寨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征地工作组人员在测量位于鹿寨县鹿寨镇x村x屯“树仔角”的水田时,被告人韦x贵对工作组人员讲排着自己家的村民杨**的3.309亩旱地是自己家的,骗取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人民币120176元;
2、在第一期征地工作已接近尾声的2009年7月23日,被告人韦x贵与x村民委副主任李*及x屯村民小组长韦...(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