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众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富蕴县鑫海华砂石料矿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加孜拉·阿德尔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众业电控设备有限。
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反诉原告)富蕴县鑫海华砂石料矿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众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价为270000元,被告陆续付款200000元,尚*原告货款7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本文书还有2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