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2、李*1、何某1与被告陈*、何某2、张*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2、李*1、何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何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2、李*1、何某1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4833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李*1系死者潘**丈夫,原告李*2系死者潘**儿子,原告何某1系死者潘**母亲。2016年8月11日晚,死者潘*与被告陈*一起到被告何某2家中吃晚饭,吃完饭后,由于天气热,死者潘*、被告陈*、被告何某2相约到江边耍水,被告何某2打电话邀约被告张*一起到江边耍水。四人到江北区忠恕沱码头耍水时,潘*溺水死亡。三被告在前期公安机关调查时,不配合公安机关说出实情,导致公安...(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