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绍富、人民陪审员李*妮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雪担任记录。原告梁**及委托代理人蒙**,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在2012年10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林业转让协议书,原告梁**将靖西县新甲乡约400亩的尾叶桉于750000元转让给被告黄**,双方约定被告分两次付清转让费,合同签订之日付定金70%(530600元)被告在砍伐一半林木后付清第二批余款(227400元),被告在砍伐完所有林木后却没有按约定付清转让款,至今为止,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65...(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