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齐**、齐**、汤**、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因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被告方申请对原告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及误工期限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定。2016年12月21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齐**、齐**、汤**、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被告齐**、齐**、汤**、张**共同合伙经营货物运输业务,他们的股份分别为52%、28%、10%、10%。原告、张*、俞*受雇于四被告从事搬运货物工作,每月保底工资3500元(若每月搬运货物超过十五车以上每车每人再加200元)。2015年7月1日下午6时左右,因被告承接平桥镇老东大滤布有限公司滤布运输工作,当时由被告汤**驾驶铲车负责将滤布装运至货车,原告与张*两人到货车负责搬运堆叠滤布。原告刚登上货车时,被告汤**驾驶铲车不当,致使...(本文书还有4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