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5年间,孟*某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公司保障部主任王*某(已判刑)共谋,在**公司对外采购工具工装及设备升级改造项目过程中,以虚构合同交易及虚增合同价款等方式,套取并贪污**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40,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孟*某伙同王*某,在**公司采购九级蓖齿盘检测设备过程中,虚增合同价款人民币30,000元,并将虚增的人民币30,000元通过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回扣款的方式占为己有。
2.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孟*某伙同王*某,虚构**公司向**公司采购x31随机工具包的合同交易,**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158,000元。**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将套取的人民币130,700元分两次返还给王*某,孟*某和王*某将该款项占为己有。
3.2012年2月...(本文书还有1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