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8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廉**、庄*,被上诉人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简称步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法定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系辉县市孟*镇保健用品厂业主。2001年5月14日,辉县市孟*镇保健用品厂申请了第1800814号“彩步云及图”商标,并于2002年7月7日被核准注册。2002年10月22日,步云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争议。2005年7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5]第1994号裁定(简称第1994号裁定),维持第1800814号商标有效。步云公...(本文书还有2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