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诉因房屋拆迁行政合同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汪**与杨*系母子关系。汪**家庭在下涯镇××有两处房屋,其中本案《拆迁协议》所涉房屋位于下涯镇××××,系汪**父亲在世时于2005年左右建造,未进行权属登记,也未依法进行分割。因马南园区项目建设需要,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下涯镇政府)对汪**家庭的两处房屋实施拆迁。2013年10月17日,下涯镇政府分别与杨*、汪**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协议书》,其中案涉协议实际系由杨*代汪**签订。案涉协议约定汪**将房屋交由下涯镇政府拆迁,于2013年10月25日前拆迁完毕,逾期7天,下涯镇政府有权按照国家拆迁法律之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2013年10月18日,杨*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因...(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