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深圳市天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群实业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群、人民陪审员曾方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欧海燕、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2日,陈*某在贺*市平桂管理区水利电力局领取“望高镇陈*某砂场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并与原告陈**合伙经*。2010年5月16日,陈*某因资金周*问题,自愿退出砂场经*股份,由原告陈**独自经*,今后砂场的一切事务(债权债务)与陈*某无关。陈*某并立写退股书交原告收执为凭。
2012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转让合同,原告以700000元价款将望高镇陈*某沙场及所有的机械设备与设施转让给被告,其中100000元为被告支付给原告办采沙证的费用。余款6...(本文书还有3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