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徐州冠鑫********、安徽冠鑫***********、淮北市煜*********、海南军海**********、海南军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徐州冠鑫公司与淮北煜天公司签订《科研大楼联合开发协议》,由徐州冠鑫公司出地并享有建成项目30%的收益,淮北煜天公司出资建设并享有建成项目70%的收益。2015年4月10日,淮北煜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况*通过安徽冠鑫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付*,2015年9月7日为变更为况*)与海南军海徐州分公司签订该工程的施工合同,后开工建设。2015年3月26日,海南军海徐州分公司与李**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分包给李**。2015年7月25日,安徽冠鑫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8月3日前付给施工队部分工程款,但一直未付。2016年元月8日,张**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本公司替淮北市煜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的壹佰万元人民币于本月13日下午四点半交到劳务(扩大)手中,如劳务(扩大)的工人阻止本人前去筹款,则顺延”。该款此后亦未给付。后因...(本文书还有1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