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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苏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赵**对华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赵**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华信公司偿还借款本息646万元,依据的事实是2010年11月17日,华信公司向赵**借款100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1年2月5日。而客观事实是华信公司向赵**借款1000万元后,自2010年11月6日至2011年2月1日已分七次通过银行汇款1000万元偿还了赵**,该借款已还清。二、赵**举证的“债权确认及承诺书”反映的是赵**与华信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投资关系,属另一种法律关系,并非本案的借款关系,一审据此判决华信公司偿还赵**借款275万元,明显错误。三、赵**的诉讼请求是646万元,一审仅支持275万元,赵**理应承担多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而一审判决竟然要求华信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赵**辩称:一、赵**提交了由华信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出具的借款借据、2011年12月23日出具的支付利息承诺书、2014年11月18日出具的承诺书。以上证据明确证明华信公司借款事实,华信公司对借款事实也并不否认。以上事实足以认定赵**与华信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结合华信公司2014年11月18日之后无任何付款行为,足以证明华信公司应当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华信公司没有清偿赵**的借款本息,欠付本金不少于275万元。华信公司虽然提交了由汪*支付赵**2900万元的付款凭证,但不能证明华信公司清偿了赵**的借款。汪*所支付的2900万元优先清偿了其个人所欠赵**的以下两笔债务:第一笔债务,2009年7月,赵**与无锡—新沂工业园管委会签订《...(本文书还有745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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