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杭州兰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里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4日,兰里公司与郑**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郑**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以兰里公司土地建造仓库房;兰里公司按郑**出资额每年按百分之二十比例作为分成,不足一年按月、日平均计算,时间从郑**资金到位次日起至征用拆迁评估之日止之实际投入时间计算;在兰里公司得到拆迁补偿费后七天内,本、利由兰里公司一次性付给郑**;项目建筑与日常管理由兰里公司负责等。2010年4月16日,兰里公司收到郑**200万元。2011年4月20日,兰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作协议》尾部添加补充条款:2011年4月14日到期利人民币计四十万元,按本金投入,到拆迁为止,息按上面条款...(本文书还有3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