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黄**。
原告陆**与被告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闽龙公司”)、第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农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3年1月30日,被告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黄**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第三人住址不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农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文振、人民陪审员廖彩玉组成的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何**,被告靖西闽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被告靖西闽龙公司前身是靖西县三叠福利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利锰业公司”),属黄**独资开办的私营公司,公司开办时法人代表为黄**。2005年,因原厂址被公路征用,黄**为迁址向原告多次借款,用作建厂之用,2008年间,黄**把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给其儿子黄**。同年间,为扩大企业规模,黄**、黄**、谢*在原公司的基础上成立股份制公司,法人代表最后变更为谢*。2009年9月8日,原公司通过...(本文书还有4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