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黄**。
原告潘**与被告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闽龙公司”)、第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农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3年1月30日,被告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黄**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第三人住址不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农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文振、人民陪审员廖彩玉组成的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靖西闽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07年3月12日、2008年4月1日、2007年11月11日、2007年7月11日、2008年5月7日、2008年6月1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60000元用于企业生产,约定月利率为3%。期间被告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尚欠本金610000元。2009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承诺所欠本金610000元在2010年12月30日还清,约定月利率为1.5%。但至今为止,被告没有向原告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1045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5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