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偿还至2016年4月6日止的透支款62,905.4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姚**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持卡人。自2004年12月6日起,被告使用其所持有的申卡贷记卡透支消费合计62,905.42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姚*...(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