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柱与被告陆*、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重新鉴定。审理中,原告张玉柱申请撤销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6,627.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8天)、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误工费12,500元(2,500元/月×5个月)、护理费5,475元(2,190元/月×2.5个月)、营养费3,000元(1,200元/月×2...(本文书还有3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