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
原告许**与被告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磊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叶凯明和人民陪审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提出追加黄**为本案被告,追加后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又提出追加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经追加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邓**、何**,被告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及被告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因案情较为复杂,未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审结,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6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被告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前身是靖西县三叠福利锰业有限公司,属黄**独资开办的私营公司,公司开办时法人代表为黄**。2005年,因原厂址被公路征用,黄**为迁址向原告多次借款,用作建厂之用。2008年间,黄**把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给其儿子黄**。同年间,为扩大企业规模,黄**、黄**、谢*在原公司的基础上成立股份制公司,法人代表最后变更为谢*。2009年9月8日,原公司通过财务凭据佐证,以公司名义给原告出具《通知...(本文书还有5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