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
原告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赵*、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裕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叶凯明和人民陪审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雪担任记录。原告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蒙**,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黄**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黄**于2006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0年7月8日到期,用途为服装生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至2013年7月26日止,尚欠借款本金26500元,利息5514.12元,本息共计32014.1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借款有损失的风险。当时,作为家庭成员的赵*负有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保证人赵**亦负有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几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的贷款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本文书还有4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