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
原告杨**与被告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磊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叶凯明和人民陪审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提出追加黄**为本案共同被告,追加后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又提出追加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经追加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邓**、何**,被告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及被告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因案情较为复杂,未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审结,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6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被告靖西县三叠福利锰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作支付电费,限于2006年3月30日还清,利息按月3%结算,用黄**的私人房屋抵押。因黄**无力偿还又于2006年7月1日签订借款延期协议书,限于2006年9月30日还清本息,当借款又到期时黄**又以暂缓偿还为由,双方又订立延期协议书,限于2008年12月31日结清,由于黄**没有履行还款承诺,现靖西县三叠福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合资成...(本文书还有5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