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杨**、黄**诉被告陈**、许**、邓**及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8月3日、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原告杨*、杨**、杨**、黄**的委托代理人唐*,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付**,被告许**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邓**的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杨**、杨**、黄**诉称:2010年12月22日11时20分,被告陈**驾驶普通客车与苏**驾驶的普通客车(搭乘谢*、杨**)发生碰撞,造成苏**当场死亡、谢*、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5时死亡,杨**住院治疗56天。经交警认定陈**、苏**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谢*、杨**不负事故责任。第三人是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被告许**、邓**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依法应当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02019元(其中,被害人谢**死亡赔偿金341280元、丧葬费15921元、医药费1197.3元、救护车费16...(本文书还有6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