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苏**、邓**诉被告(反诉原告)许**、被告陈**及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陈**,被告许**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付**,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邓**诉称:2010年12月22日11时20分,被告陈**驾驶普通客车与苏卫儒驾驶的普通客车(搭乘谢*、杨**)发生碰撞,造成苏卫儒当场死亡、谢*、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17时死亡。经交警认定陈**、苏卫儒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第三人是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被告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依法应当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7000元;2、二被告连带赔偿300390.8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77080元、...(本文书还有4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