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陈**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的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17日10时45分,第三人陈**驾驶原告的桂d******号客车在国道209线3057m+970m处与覃桂芳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搭乘覃金兰、黄**),发生碰撞,造成覃桂芳、覃金兰、黄**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武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与覃桂芳负事故同等责任。桂d******号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支付了覃桂芳、覃金兰、黄**的医疗费合共4...(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