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仇**诉被告李**、胡**、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李**、胡**、魏**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告仇**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胡**、魏**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仇**起诉称:原告于2008年投资80万元在余杭区××街道运河村吴*浜路口兴建一个石料加工厂。2015年5月,被告李**、胡**、魏**要求入伙该石料加工厂,经原被告协商:入伙后的三人共占50%的股份,其中原告投资98万元,并在石料加工厂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其中原告合伙前的资产折价为55万元,合伙时追加投资43万元,合计投资98万元。2016年1月,被告李**、胡**、魏**三人要求原告退出石料加工厂的经...(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