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刘*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被继承人刘*2第一次婚姻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刘*3,次子刘*1,三子刘*4,长女刘*5,次女刘*6。三子刘*4于2014年去世,刘***生前育有一子刘*7。1990年11月7日,原告与刘*2结婚。2011年4月27日,刘*2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留给原告继承。2015年12月15日,原告与刘*2在婚内取得一套房产,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站前***小区**号楼**层**单元**室,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2016年6月10日,被继承人刘*2去世,原告打算将上述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被继承人的五位子...(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