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艾*,被告同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天天向上》是湖南广播电视台编排、摄制并播出的大型综合娱乐节目,长期以来在市场上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经合法授权,我公司依法取得《天天向上》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电视宝”(以下简称涉案电视盒)系同方公司生产,设置了影视点播功能。同方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涉案电视盒播放《天天向上》169期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涉案节目清单见附件),侵害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涉案电视盒对涉案节目提供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6万元。
被告同方公司辩称,涉案节目不是我公司提供,未存储在我公司服务器上,而是存储于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的服务器上,我公司的行为属于链接服务提供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我公司是硬件厂商,仅生产涉案电视盒,该电视盒硬件符合技术中立原则,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电视盒是为电视提...(本文书还有5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