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陈**、陈**、陈*坚因与被申请人韦**、陈**、陈**、李**及一审第三人北流市白马镇白马村中松组、北流市白马镇白马村卫中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吕*梅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苏**,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原告王**与被告苏**的儿子陈*(已故)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4月4日,陈*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王**收执,内容为:“今借到王**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特立此据借款人:陈*2007年4月4日”。同月,原告王**开始出资对位于玉林市xx9-7号**楼房屋进行装修,以便其与陈*结婚后共同居住,被告苏**对装修费用等支出进行记账。同年7月3日,原告王**与陈*登记结婚,于2008年1月与陈*一起进住上述装修房屋,并在当月举行了婚礼。2009年8月15日,被告苏**立写了一份《证明》交原告收执,内容为:“2007年4月—2009年1月收到王**交来苏**户(xx)房屋装修款及购地下1/**房屋款和还筹建屋的部分借款等。人民币壹拾壹万元(小写:110000元)经手人苏**2...(本文书还有4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