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麦某县、邓**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凌丽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明、代理审判员莫美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江丹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邓**、委托代理人张**、麦**,被上诉人贺*市八步区里松镇龙湾小学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黎*,一审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麦某县、邓**系夫妻关系,系本案受害人麦某敏(2001年11月**日出生)的父母。受害人麦某敏是被告里松龙湾小学六年级学生,该学校五、六年级学生实行寄宿制管理,学生从每周的星期日晚回学校上学,直到下一个星期五下午才放学。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下课后,受害人麦某敏与其他五位女同学相约在一起,未经*学校请假,趁放学人多学校保安不注意溜出校门,之后找来3辆自行车,其中麦某敏回家向其大伯要了一辆自行车,并欺骗其大伯说回学校。该几名学生骑自行车打算到里松镇的游泳池游泳,见游泳池不开门,又折返沿里松街江滨路骑行,在距里松大桥上游约1公里处河水...(本文书还有4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