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孙**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010年10月19日的合同撤销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沥青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所谓的2010年10月19日合同,合同内容因沥青质量问题造成损失40万元,一审法院应当查清沥青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存在质量有问题,沥青的损失是多少一审法院应当查清,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上诉人负担了不应负担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孙**...(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