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一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小萍、张力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通知上诉人冯**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举证、质证、辩论及案件调查。书记员彭*刚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冯**父母生有冯**、冯**、冯*明三兄妹,被告冯**与梁**系夫妻关系,被告冯**与原告冯**系父女关系。原告曾在靖西县企业局供销公司上班,1988年12月间到靖西县羽绒厂(后改为靖西县电池厂)上班,后因企业改制于2008年6月失业。原、被告讼争的靖西县新靖镇民权街**号房屋系祖房屋,被告冯**在父母去世后便与妹妹冯**、弟弟冯*明将祖房拆掉后又建了砖瓦房**房子建好后于1980年由被告冯**、冯**两家经营旅社,当时原告冯**也参与了旅社的经营,1989年又拆掉了砖瓦房,将原宅基地分为两宗,每宗约占一半,冯**、冯*明各用一宗建房,冯**一家即建成现在的靖西县新靖镇民权街**号房,建房时冯**明确表示,祖传的宅基地中自己的份额给冯*学(冯*明之子...(本文书还有4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