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黎**、黎**与上诉人农**、农**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小萍、张力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黎**、黎**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上诉人农**、农**的委托代理人蒙**及原审第三人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书记员鲍璐楠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靖西县新靖信用社和原告黎**及李**于2002年元月21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为:“甲方:靖西县新靖信用社,乙方:黎**、李**。甲方因债权合法取得农**所有的坐落于靖西县新靖镇吉坡村菜园上屯**号房产(详见靖西县人民法院【2001】靖执字第74-3号),宅基地面积109.08㎡**房产各种证件齐全。乙方以肆万零捌佰元(¥40800)人民币购买此房产,由乙方持有关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变...(本文书还有4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