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民权美家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2016)津86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诚财险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永诚财险天津分公司赔偿美家公司财产损失保险金105万元,驳回美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两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美家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委托天津津建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鉴字12号评估报告没有依据,施工图预算计价里面应包含规费、利润与税金,单独计算是重复计算,缺少依据,评估单价过高且没有询价依据,实际损失项目与评估报告中项目差异较大,评估报告的金额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认定书及永诚财险天津分公司核...(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