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周**、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合伙)轮胎款15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6%计算赔偿利息损失。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支付合伙轮胎款845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与二被告三人合伙在河南省陟县经营轮胎,原告负责进货,被告(周**)负责现金,被告张**负责销售并记账。2014年10月,原告因回家建设养猪场,三人终止合伙,三方对经营轮胎的现金、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并对库存货物进行清点,因原告分得大部分是他人的债权,现金之类归被告周**及被告张**,故结算后原告应找给被告8万元。当时库存3444条轮胎三方欲以每条150元出售,然而被告周**以每条150元价格偏低为由拒绝出卖,并承诺由其出卖每条不低于150元,出卖货款再行分配,各人得三分之一。原告信...(本文书还有4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