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装修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楼××室房屋的装修,并恢复至未装修前的状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楼××室房屋产权人为原告周**;2.被告停止对该房屋的装修,并将房屋恢复至装修前的状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前后,案外人莒永成在富仁德钢管公司购货,最终欠富仁德钢管公司货款21.5万元,莒永成无力偿还,后莒永成、周**、富仁德钢管公司三方商定,由莒永成用静海区蔡公庄镇××党××后村**号楼东门**室住房过户给周**,周**负责偿还莒永成所欠富仁德钢管公司的21.5万元货款。后原告与莒永成于2...(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