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男,1956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女,1970年11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人,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再审申请人山西铝厂水泥厂与周**、吕**、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运中民终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该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周**于2016年6月13日死亡,周**的配偶师俊珍、次子周*鸿、女儿周*红自愿放弃继承周**在本案中的权利,周**的长子周**继承周**在本案中的权利。山西铝厂水泥厂不服本案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铝厂水泥厂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所认定的再审申请人是涉案水泥的生产者,是造成周**损失的共同侵权人,所认定的陈**是再审申请人的产品经销商,所认定的停工损失金额,所认定的周**的过错责任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的涉案水泥是由周**购买,由吕**、陈**提供,再审申...(本文书还有3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