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汪*芳与杨*姣系母子关系。原告家庭在下涯镇施家村有两处房屋,其中本案《拆迁协议》所涉房屋位于下涯镇施家村茶叶槁,系原告父亲在世时于2005年左右建造,未进行权属登记,也未依法进行分割。因马南园区项目建设需要,被告下涯镇政府对原告家庭的两处房屋实施拆迁。2013年10月17日,被告分别与杨*姣、汪*芳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协议书》,其中案涉《拆迁协议》实际系由杨*姣代汪*芳签订。《拆迁协议》约定原告将房屋交由被告拆迁,于2013年10月25日前拆迁完毕,逾期7天,被告有权按照国家拆迁法律之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2013年10月18日,杨*姣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因原告未按《拆迁协议》的约定腾房交地,被告通知其于2014年3月18日前自行腾空房屋,逾期将组织拆除。2014年3月20日,被告组织人员对上述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