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余**、刘*、厦门海联鑫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海联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余**、海联鑫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2013年9月23日,其与余**、海联鑫公司签订《借款与担保合同》,约定余**因业务发展需要向许**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暂定一年,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3日,按月利率1.5%计息,若逾期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按月利率3%计算逾期利息;担保人海联鑫公司自愿为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9月23日,许**转账支付余**35万元。之后,余**支付了利息,但未能偿还借款本金。2014年9月23日,三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与担保合同》,约定余**因业务发展需要向许**借款35万元,...(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