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汤**,男,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
上诉人钟**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铁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蒙江浩、韦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彭*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钟**、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和被上诉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宜州市庆远镇沙岭村大沙岭屯**号房屋原为三间泥瓦结构的建筑,其中,两间房屋的建筑位置并列,坐东朝西,作为住房使用,北面的一间为钟**夫妇使用,南面的一间为钟义成使用,另有一间房屋位于并列的两间房屋前面,作为厨房使用,均属于钟**的父亲钟义成所有。1997年9月,钟**与妻子熊凤美离婚,熊凤美离开共同居住的房屋后,钟**拆掉自己居住的房屋,使用旧宅基地重建一间砖...(本文书还有4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