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
一审第三人张**。
上诉人周**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3)叠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和代理审判员窦峰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伍解红担任记录。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一审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张某某于200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张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投保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于2011年1月10日办理退保手续,获退保金额141000元。并于同月12日将退...(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