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提供。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登记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本案讼争的玉林市人民西路田丰开发区某区某幢某号登记面积为66.5㎡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根据两被上诉人提供的玉国用(2009)第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可以证实两被上诉人已经依法取得了讼争土地的使用权,两被上诉人对该讼争土地依法享有...(本文书还有4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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