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4号公证书;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949号公证书;3、阿里知识产权维权渠道发出的被投诉方反通知材料;证据1-3,因东伦公司与万资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5年9月28日,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车篷”的外观设计专利,2016年4月6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39××××.6。2016年4月29日,杨*授权东伦公司独占使用涉案专利。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车篷,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其设计特征为:整体呈弧形,前大后小,尤其是后部弧度更大,正前方为透明设计,后部的中段向内收缩,顶部及后部向内凹陷,产品边缘有一圈封边。2016年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6年12月1日东...(本文书还有2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