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国喜与吴**、方**、吴**债务移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占国喜以及吴**、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庄**到庭参加诉讼,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占国喜提起诉讼称,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方**偿还借款400万元及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8日,吴**为了偿还其父亲吴*生(莆田市晶莹玉石有限公司)银行贷款,向占国喜借款500万元,吴**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因无按约归还借款,占国喜无奈起诉后,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2月4日,双方经庭外协商,吴**接收并经销吴*生的玉石及其他财产等,占国喜同意由吴**转为借款人,吴**作为担保人重新出具借款50...(本文书还有3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