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为与被告江西省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天宇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二、被告天宇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263000元人民币;三、被告天宇公司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其还清所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之日期间,对未还的借款本金部分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继续支付逾期未还款的利息;四、被告王**对被告天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请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1月7日。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5年1月7日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天宇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解决经营资金周*困难,借款期限为自被告天宇公司收到借款之日起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5%,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的利息,并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还清借款本息,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利息、本金的,逾期期间除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外,每逾期一...(本文书还有5223字未显示)